因空调电线短路引发火宅,原告起诉后,双方达成和解
【案 由】财产侵害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何某,现住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。
被告一:广东XX商用空调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方某,住所: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。
被告二: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罗某,住所:深圳市龙岗区。
原告诉称,原告是个体工商户深圳市龙岗区XX餐馆(下称餐馆)经营人。
因经营餐馆所需,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从被告二处购买被告一生产的立式空调(下称空调)两台,每台单价4888.88元,安装在原告经营的餐馆内,作餐馆经营使用。
2014年7月9日15时左右,原告安装在餐馆二楼餐厅的空调电线短路,引起燃烧,该空调被烧毁,并烧毁二楼餐厅墙面木质装饰物,损毁桌椅、挂画、墙上装饰物、灯饰等财物一批。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对火灾事故现场的调查,作出了《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》,确认起火点是空调电线短路,引起燃烧,空调烧毁,部分桌椅、挂画、墙上装饰物、灯饰等受损。
事后,居于火灾事故发生原因系“空调电线短路,引起空调外壳燃烧”,原告请求被告二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,因被告二同意赔偿的金额远不足以弥补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,双方没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向。
原告2014年8月4日委托律师向被告一、被告二发出索赔损失《律师函)》,被告一回复表示其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被告二回复表示事故与其无关。
原告因空调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,依法应由两被告足额赔偿,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如下:
1、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73851元;
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、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原告撤回起诉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,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财产侵害纠纷。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空调,由于空调电路问题引发了火宅,但是被告一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,原告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5万元,原告撤回起诉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4)YHMS1388号档案编写】